金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现状评估
2.1 供水系统状况
2.2 风险评估
第三章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3.1 事件分类
3.2 事件分级
第四章 应急体系与职责
4.1 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4.2 应急处置工作组
4.3 应急专家组
第五章 监测预警
5.1 监测体系
5.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2.预警调整和解除
第六章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响应分级
6.4 信息发布
6.5 舆情应对
6.6 应急结束
6.7 事件调查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物资装备
7.2 要素保障
7.3 区域联动
第八章 应急演练和培训
8.1 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附录 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1 水源突发事件
1.1 藻类暴发
1.1.1 适用范围
1.1.2 问题识别
1.1.3 应急处置措施
1.2 臭味问题
1.2.1 适用范围
1.2.2 问题识别
1.2.3 应急处置措施
1.3 高浑浊度
1.3.1 适用范围
1.3.2 问题识别
1.3.3 应急处置措施
1.4 重金属污染
1.4.1 适用范围
1.5 有机物污染
1.6 咸潮
2 水厂突发事件
2.1 关键设施损毁
2.2 关键设备故障
2.2.3 应急处置措施
3 管网及泵站突发事件
3.1 爆管
3.2 管网水质污染或恶化
3.3 管网泵站损坏
3.3.2 问题识别分析
3.3.3 应急处置措施
3.4 建筑调压调蓄设施损坏或污染
3.4.1 适用范围
3.4.2 问题识别
3.4.3 应急处置措施
为有效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提高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事务。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金河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
统筹安排,各负其责。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管理体系。金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保障供水,常备不懈。在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优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时将保证重要公共场所、县城党、政、军、警等重要机关(部门)的用水。金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1)水源情况:金平县共有城市供水水源2处,一处为金平县马鹿塘水库,另一处为白马河上游的备用水源,均划定了水源保护区。马鹿塘水库位于金平河左支白马河上游马鹿塘村,属金平河顺流左岸支流白马河距金平县城16.5km,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072.2万m3,水库设计供水量469.68万m3,其中城镇供水量187.4万m3、农业灌溉供水量282.28万m3。白马河上游的备用水源位于白马河,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项目工程水源点位于白马河村上寨,径流量为1072.9万m3。水质情况稳定,检测符合水源水标准。水源与水厂的输水管全部连通,可实现稳定输水。
(2)设施情况:金平县共有城市供水厂2处,一处为马鞍山供水厂,另一处为金平县第二供水厂,2座水厂并网运行,覆盖城市建成区,目前覆盖人口约4.88万人,日供水能力为1.0万m³/d。其中:一是马鞍山供水厂近期规模为0.5万m³/d,远期规模为0.7万m³/d,水源马鹿塘水库,净水工艺为:采用常规絮凝反应沉淀、过滤加消毒的处理工艺。二是金平县第二自来水厂现状规模为0.5万m³/d,清水池底标高为1280米,水源马鹿塘水库,备用水源为白马河水源;净水工艺为:采用常规絮凝反应沉淀、过滤加消毒的处理工艺。目前共建成供水管网84.4公里,供水主干管网系统布局及水厂联通,覆盖城市建成区。
(3)运行管理情况:水质实行日检、月检和年检等检测模式,检测范围包含水源水、管网水和末梢水等,检测水质全部达标;水厂、管网委托金平县永益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各项设施运行管理正常;目前建设有1支应急抢修队伍,共有人员13人,基本配备紧急抢修装备物资。
金平县属于河流型和湖库型水源城市,主要污染源为白马河上游生活污水污染、马鹿塘水库藻类暴发和臭味问题,以及闸坝排泥泄洪和农业面源排放等导致的水源水质污染问题。
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类方式和具体情形如下,可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由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由生产安全、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生态环境等事故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由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由恐怖事件、战争等极端事件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因素分为4级,从重到轻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2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
(2)造成三分之二以上用水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且无死亡人数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
(2)造成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上用水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且无死亡人数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12小时以上。
(2)造成三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且无死亡人数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6小时以上。
(2)造成四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一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且无死亡人数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突发事件。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为了应对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成立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金平县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应急指挥机构。金平县城市供水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金河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气象局、供水企业和供电企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调度、指挥、部署,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向上级部门上报信息,组织专家会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预案,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请求上级协调实施跨县市救援,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重要信息发布等;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涉及水厂停水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2.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工作,并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 |
| 1 |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 | 做好全县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舆论负面炒作。 |
| 2 | 县政府办公室 | 监督供水应急救援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各级各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到位情况;负责对应急救援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
| 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调整;组织供水相关的预防、监测、预警工作;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领导部门报告;负责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
| 4 | 县水务局 | 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负责事故发生时河湖水源工程的应急调度管理工作;指导涉及的水工程管理、保护和安全监管,协同水文、气象部门承担水情、旱情的预警工作;涉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参与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参与较大的水工程安全事故查处;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 5 | 县自然资源局 | 负责办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场地临时用地手续;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
| 6 | 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共享;负责在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 |
| 7 | 县卫生健康局 | 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卫生安全评估、监管工作;组织医疗救护组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前救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向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在需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
| 8 | 县综合执法局 | 查处城市供水领域违法行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
| 9 | 县财政局 |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工作经费支出。 |
| 10 | 县公安局 | 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转移措施;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工作;在发生刑事破坏供水设施时,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指导监督落实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 11 |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配合协调工业、商务企业实施限水、停水、供水工作。 |
| 12 | 县发展改革局 | 负责对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根据应急管理的要求,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工作。 |
| 13 | 县民政局 |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受难人员按程序纳入相应的基本生活经济救助。 |
| 14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辆运送城区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
| 15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饮用水产品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
| 16 | 县应急局 | 负责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资源与处置工作,对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对因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17 | 县气象局 | 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负责按照相关要求转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 18 | 县消防救援局 | 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配合调用消防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
| 19 | 金河镇人民政府 |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 |
| 20 | 供电企业 | 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所辖电力设施应急处置;保障事件救援工程中所辖电力设施的电力供应。 |
| 21 | 供水企业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应急抢险预案。健全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及时恢复供水。 |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由指挥部研究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金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等有关企业组成。
应急处置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水源污染处置、应急水源调度、水厂及输配系统调度、设施设备抢修、应急供水、应急水质监测、介水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文预报与监测等。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专家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及供水、供电等有关企业抽调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向上级部门寻求专业技术支持,上级部门派遣专家作为专家顾问参与专家组工作。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与技术支持,协助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等。
对城市供水系统的主要风险源和关键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并共享监测信息,明确各类监测的主要方案内容、责任主体和信息共享要求。
1.监测内容。
(1)生态环境监测。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做好监测水源地及其上游水质状况、水体富营养化程度等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放情况等。
(2)水文水资源监测。县水务局联系水文部门做好监测水源地及其上游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做好上游闸坝开闭情况,应急备用水源切换条件等。
(3)供水系统监测。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供水企业做好监测供水系统运行状态,包括:进厂流量及原水水质,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出厂水水质,管网水质、压力、流量、漏损情况,泵站设备运行状态,用水户投诉信息等。宜在取水口或水厂进水口设置高锰酸盐指数、pH、氨氮、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等在线监测设备;进厂原水宜按照2小时/次的频率留样,样品保存周期不少于48小时。
(4)饮用水卫生监测。县卫生健康局协调疾控中心应监测末梢水水质和介水传染病传播情况。
(5)其他监测。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事故灾害进行监测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①暴雨、干旱、高温、低温、台风等极端天气;
②供水系统关键设施沿线及周边的地质安全;
③对水源地可能造成影响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道路运输和船舶事故;
④城市供水相关舆情监测。
2.风险预判。综合采用趋势法、模型法等方法分析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当监测数据超出设定阈值、出现异常波动或预测结果存在风险时,开展溯源分析,并研判对供水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3.信息报告。当监测或预测数据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的工作流程、方式、内容、形式和时限要求。
4.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的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与城市供水应急管理有关的工作信息,确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供水单位可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信息,为供水系统调度预留时间。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协调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
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研判事件影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1.预警发布。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将预警分为四级,对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的分级标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预警信息由金平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应选择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以手机短信和户外显示屏等多渠道协同方式进行,并对特殊群体进行定向通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公众。尚未对供水安全造成影响、可通过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的突发事件,预警范围为供水应急组织体系内有关单位。已经对供水安全造成危害、影响公众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扩大预警范围,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供水单位应评估突发事件对供水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警级别及处理处置措施建议。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应急预案应明确预警信息调整或解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确定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单位和个人,在不同应急响应级别下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预案应明确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条件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和预警级别综合确定。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处理处置责任主体,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分别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或供水主管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决策启动,并指挥处理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3 响应措施
应急预案应明确各级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应急专家组等相关主体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细化相应级别的处置流程和相对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会商研判、指挥协调、水源切换、供水调度、应急净水、用水管控、应急供水、应急抢修、人员及物资调配、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
应急预案应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处置措施,覆盖各类事故和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水源污染或水质恶化、水源水量不足或供水中断、水厂设施设备损坏、市政管网和泵站损坏、管网水质恶化、建筑调压调蓄设施损坏或水质污染等情形。
当发生水源突发污染,超出水厂净水能力、出厂水水质超标且存在严重健康风险时,受影响的水厂可停止供水。
典型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措施可参考附录。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用户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发布的主体、原则、步骤、方式和时限要求。分类制定信息发布模板,提高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应急预案应制定舆情应对措施,明确供水、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具体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负面舆情应对措施与正面引导方案。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启动联动机制,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网信部门提供突发事件处理处置情况;网信部门应开展舆情信息监测,核查涉及供水安全的信息或舆论,一旦发现不实言论,通过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辟谣,严防不实舆论发酵扩散。对恶意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置。
同时,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配合开展正面舆论引导,针对公众关切的供水服务疑问、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通俗易懂的解读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结束的判定程序和条件,还应明确各类工作组结束工作或撤销的要求。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复盘事件发生的过程,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失,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应急保障
应急预案应明确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制定物资和装备器材储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存放地点、储备量、管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物资调拨和生产组织方案、物资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等。常用物资和装备包括:
(1)水质净化药剂和器材,包括吸附剂、酸碱药剂、氧化剂、混凝剂、消毒剂、除藻剂、应急水质检测设备耗材。
(2)设备及设施抢修器材,包括备用设备及备件、各种口径的管段和管件、维修专用器材、管道修复材料、管道防冻保温材料等。
(3)防汛物资设备,包括防汛沙袋、挡水板、救生圈、救生衣、排水泵等。
(4)其他物资,包括现场警戒器材、通讯器材、发电机、现场照明器材、紧急医疗处置用品等;危险化学品防护、火灾、防触电等特定场景所需物资;各类车辆和装备所需的汽油、柴油和润滑油等。
2.装备:应急净水装备、应急监测装备、送水车、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应急发电车等,由供水企业自备和县属建筑企业调配组成应急装备。
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处置相关的各类要素的保障要求,包括应急队伍、电力供应、交通管理、物资运输、应急通信、治安维护、医疗卫生等。
城市供水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明确资金来源。
申请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建立城市供水应急联动机制,进行应急救援能力和物资调配、信息共享等支援。
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不同突发事件场景下的供水应急处置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应急预案应明确参加应急演练的部门和单位、演练频率、演练的内容和流程等。
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预案培训,确保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单位和个人,掌握不同响应级别下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应急预案应明确培训的组织方式、对象和频率。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供水用水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并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科普宣传的有关要求。
附录: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金平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1.1.1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源藻类暴发导致藻细胞含量过高或引起水质显著变化(如明显臭味问题等),导致水厂工艺运行困难或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1.1.2 问题识别:应综合现场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手段,诊断藻类种类、暴发程度及潜在风险。对于季节性爆发的藻类问题,应提前开展监测预警。
(1)现场观察。可通过现场观察水体感官指标(颜色、气味等)的方式,初步诊断藻类暴发情况。如水体呈蓝绿色、翠绿色或油漆状浮沫,多与蓝藻爆发有关;如水体呈黄褐色或红褐色,多与硅藻/甲藻爆发有关。
(2)水源水质监测。通过显微镜检等方法鉴定主要藻种并进行定量分析。应重点关注水源中容易爆发、严重影响水质或水厂运行的藻类,主要包括蓝藻(如微囊藻,以及假鱼腥藻、颤藻、长胞藻等丝状产嗅藻等),硅藻(如针杆藻等)。藻类暴发期间,还应加强溶解氧、pH、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的监测。
(3)出厂水水质监测。重点关注出厂水pH、浑浊度、铝、消毒副产物等指标的变化,若发现产毒或产臭藻爆发的情况,应同时监测藻毒素以及臭味物质的浓度。
(1)开展水源切换。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2)调整取水方式。当具备分层取水口或移动式取水口等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取水口位置或取水深度,避开藻类密集区,设法汲取藻细胞含量低的原水。可在取水口附近设置自动格栅、拦截浮体、滤网等设施,利用物理隔离等方式减少藻细胞进入水厂。
(3)强化工艺运行。水厂应采取预氧化、投加粉末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结合净水工艺参数调整,强化藻细胞的去除,防止藻细胞穿透滤池进入消毒工艺。工艺参数调整包括调整混凝剂种类、增加混凝剂投加量、延长沉淀时间、降低滤池滤速。
(4)以微囊藻为主时,水厂可采取预氧化处理措施应急杀藻,氧化剂投加位置可选择取水口、水厂进水口或混合井等,氧化剂可选择氯、二氧化氯、臭氧以及高锰酸钾等,投加量可通过试验或运行经验等方式确定。
(5)以硅藻为主时,由于硅藻细胞难被破坏,除投加氧化剂杀藻外,应重点采取强化混凝措施,提高藻细胞的沉淀效率,降低对滤池运行的影响。强化混凝措施包括调整混凝剂种类和投量、优化混凝工艺参数等。
(6)产臭藻爆发导致臭味问题时,水厂应优先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去除臭味物质。投加粉末活性炭之前,需通过预氧化去除藻细胞时,应选择适宜的氧化剂种类和投加量,避免藻细胞破裂和臭味物质的释放。
(7)加强沉淀池排泥管理。水源藻类暴发期间,沉淀池容易聚积藻细胞和微生物,加强沉淀池排泥的管理,适当缩短沉淀池排泥周期和滤池反冲周期,避免回用反冲洗水和排泥水。
1.2.1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源藻类异常增殖或突发性污染等导致的出厂水出现臭味问题的突发事件。
1.2.2 问题识别:根据臭味类型及用户投诉的分布特征,评估诊断水源、水厂工艺、输配管网、建筑调压调蓄等环节,应重点关注水源藻类暴发或突发性水质污染。
(1)湖库水源排查。湖库水源发生臭味问题时,应首先对臭味特征进行感官评价,重点检测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并对主要产臭藻种进行鉴定和定量分析。若未检出或浓度较低,应考虑其他物质及来源。
(2)河流水源排查。河流水源发生臭味问题时,应首先对臭味特征进行感官评价,除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外,还应重点检测硫醚以及环状缩醛等化学品类臭味物质。同时,应迅速排查上游工业企业、养殖业等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的问题,重点排查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或生产产品中包含(使用)相关致臭物质的工业企业。
(3)其他环节排查。原水输配过程发生污染,水厂反应沉淀池排泥不充分、不及时,管网输配、加压调蓄设施抢修、水池水箱清洗消毒药剂使用不当等问题。
(4)臭味监测预警。宜在取水口、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处设置小流量加热装置并定时人工嗅辨,加强对臭味的初步筛查,判断和描述气味特征(土味、霉味、腐臭味、蒜臭味等)。
(1)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发生突发臭味问题时,宜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及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2)原因不明的突发性臭味问题处置。宜投加粉末活性炭进行应急处理。为延长活性炭接触时间,粉末活性炭宜在水源地取水口处投加;取水口距水厂距离较近时,投加点可设置在水厂内,且尽量前置于混凝剂投加点,并适当增加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可通过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等方式确定,并适时调整投加量。
(3)产臭藻导致的臭味问题处置。对于水源藻类暴发等导致的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臭味问题,采用常规处理工艺的供水厂宜优先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进行应急处理,同时调整混凝剂种类或投量强化藻细胞的去除,审慎使用氧化剂,减少藻细胞破裂导致胞内臭味物质的释放。
(4)水源突发性的腥臭味问题处置。如硫醚类物质导致的腐败味以及烯醛类物质导致的鱼腥味,可采用化学预氧化方式应急处理。预氧化剂应优先选择水厂正在使用的消毒剂,其投加量应综合考虑臭味类型及原水水质情况,可结合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等方式确定。水厂具备臭氧氧化工艺设施的情况下,采用臭氧氧化。
(5)其他供水环节臭味问题处置。水源及出厂水未出现臭味问题,而管道或其他环节发生突发性臭味时,应及时排查受污染管段或环节,及时阻断隔离并清洗消毒。
1.3.1 适用范围:适用于洪水、泥石流、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水源浑浊度升高,导致水厂工艺运行困难或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1)加强监测预警。当水源地或其上游发生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易导致水源浑浊度升高的事件时,应加强水源浑浊度或含沙量的监测预警。
(2)评估现状处理能力。水厂应根据原水浑浊度变化以及现有水厂处理工艺和设施情况,判断高浑浊度原水是否超出水厂设计负荷,是否影响消毒副产物控制及混凝处理效果,是否超出污泥处理设备的能力。在此基础上,采取调整药剂种类和剂量、降低处理负荷等措施。
(1)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浑浊度异常升高时,宜暂停从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浑浊度变化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2)调整混凝剂种类和剂量。水厂应调整加药量或根据库备调整药剂种类,具体参数可参考《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2011),药剂调整需依据实际水样的混凝搅拌实验结果确定。
(3)调整工艺运行。调整混凝剂种类和剂量后,可采取增加沉淀或澄清工艺的排泥量、提高过滤工艺的反洗频率,同时提升排泥水处理效率(启动备用排泥水处理设备或延长运行时间)等措施。
(4)多级混凝沉淀。有条件的应启用预沉池实现多级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工艺,逐步削减水中泥沙等颗粒物负荷。
(5)降低运行负荷。水源突发高浑浊度超出水厂处理能力时,水厂应采取减产降低运行负荷等措施,保证各处理设备设施正常运转,满足出厂水水质达标的要求。
1.4.1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违法排污、突发事故或因自然本底等原因造成水源水中重金属浓度升高,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突发事件。
(1)识别重金属风险来源:
①上游涉重金属矿产开采、选洗、冶炼过程和尾矿库运维时未能够妥善处理处置废水和废物,导致部分重金属超标废水废渣进入流域,威胁下游水源地水质安全;
②历史遗留或自然原因,部分河流、湖泊、水库重金属本底值偏高;
③因湖库“翻库”(由于湖库不同深度水温的差异导致上层密度高于下层,使上下层水体混合)等,导致湖库底泥中重金属季节性释放。
(2)加强监测预警。当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水源水中高风险金属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当水源地上游发生洪涝灾害或地质灾害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加强水质预警。当水源水金属浓度异常升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1)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发生突发重金属污染时,宜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及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2)强化重金属混凝沉淀。可通过投加相应的化学试剂,使污染物形成难溶解的物质,并借助混凝沉淀工艺从水中分离。使用的化学药剂应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1998)的规定或达到食品级要求。
(3)碱性化学沉淀法处理。镉、汞、镍、铅、铜、锌、铁等重金属可采用碱性沉淀法处理,通过溶度积等水化学理论计算初定不同金属沉淀的适用pH,并通过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确定具体工艺参数,pH的理论控制点是指混凝反应之后而不是投加混凝剂之前。调节pH的碱性药剂可以采用氢氧化钠或碳酸钠(纯碱),酸性药剂可以采用硫酸或盐酸。宜设置pH在线监测仪和自动加药设备(加碱泵、加酸泵等)实现对pH的精确控制。处理后出水pH偏高时应回调。
(4)弱酸性铁盐混凝沉淀法处理。钼、锑、钒等在水中以酸根离子形式存在的重金属可采用弱酸性铁盐混凝沉淀去除。去除过程应着重控制pH和铁盐絮凝剂投加量。调节pH的酸性药剂可以采用硫酸或盐酸,碱性药剂优先选用碳酸钠,也可采用氢氧化钠。宜设置pH在线监测仪和自动加药设备(加碱泵、加酸泵等)实现对pH的精确控制。处理后出水pH偏酸时应回调。
(5)预氧化/还原混凝沉淀法处理。铊、锰、砷、铬等重金属可通过氧化/还原改变其价态后,利用强化混凝沉淀工艺去除。铊在原水中以一价铊为主,可通过弱碱性高锰酸钾预氧化铁盐混凝沉淀工艺去除;锰在原水中主要以二价锰形式存在,可通过高锰酸钾预氧化,将其转化为二氧化锰后通过强化混凝沉淀工艺去除;砷在原水中主要为三价和五价两种价态,可通过预氧化,将三价砷转为五价砷后通过强化混凝沉淀工艺去除;原水中的铬主要以六价铬形式存在,可通过投加亚铁等还原剂还原为三价铬后强化絮凝沉淀去除。
(6)多种重金属离子共存处理。在依据基本化学理论进行方案可行性和基本反应条件的初步判断基础上,必须先进行试验验证,确定实际去除效果与具体反应条件。实践中,基于计算与试验结果确定反应条件时,应根据水处理设备对颗粒物的分离效率设置安全余量,同时还要适当加大混凝剂的药量,必要时使用助凝剂,提高混凝效果。
1.5.1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违法排污、生物环境异常变化突发事故等造成水源水中有机物浓度升高,导致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1)识别有机物污染风险来源:
①上游工业企业排放、农业污染等导致部分有机物超标废水进入流域,威胁下游水源地水质安全。
②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违法排污和非法倾倒等,导致部分有机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地。
(2)加强监测预警。当水源地上游存在有机物污染风险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水源水中高风险有机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当水源地上游发生可能导致水源有机物污染的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时,应提高水质监测频率,加强预警。当水源有机物浓度异常升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1)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发生突发有机物污染时,宜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及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2)活性炭吸附。多数芳香族、农药、氯代烃和人工合成有机物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去除,并根据水质变化情况灵活调整活性炭的投加量。
(3)粉末活性炭种类和投加量。选择粉末活性炭应考察其碘值、亚甲蓝值(在标准测试方法下,1g活性炭所吸附的碘、亚甲基蓝的质量(mg))等吸附性能指标。根据不同有机污染物的活性炭吸附等温线、吸附去除速率,结合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确定粉末活性炭投加量。
(4)吸附时间控制。粉末活性炭吸附需要一定的吸附时间,吸附时间越长,粉末活性炭的吸附效果越好。粉末活性炭投加方案应尽可能延长吸附时间,在水源地取水口处投,充分利用从取水口到净水厂的管道输送时间。若取水口距水厂距离较近,也可以在水厂内与混凝剂共同投加,但是由于水厂的混凝反应时间不满足吸附时间要求,且受矾花干扰,此时应适当加大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
(5)废弃炭处理。应采取增加混凝剂投加量和采用助凝剂等强化混凝措施,充分去除未充分沉淀的废弃炭,避免细炭末进入滤池,防止增加滤池负担,缩短过滤周期。此外,对含有废弃炭的水厂污泥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6)曝气吹脱。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如四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三氯乙烯、二氯乙烷、二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等,可采用曝气吹脱法去除。当周边存在学校、医院、住宅区时,使用曝气吹脱法处理水中有机物时需检测空气中污染物浓度,防止二次污染。
1.6.1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河水径流量显著减少或者受天文大潮影响引发海水沿河倒灌入侵,水源氯化物浓度升高,导致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沿海地区等存在水源咸潮风险的城市,当持续干旱枯水或者发生天文大潮时,应重点关注地表和地下水位变化,加强水源中氯化物浓度监测,同步开展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等咸潮可能导致的伴生水质问题的监测;结合流域气象、水文等资料,研判咸潮发展趋势及对供水系统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
(1)开展水源调度。暂停从受咸潮影响的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咸潮影响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实施“压咸补淡”应急调水,协调相关部门调度上游水源,补充下游河道淡水径流量,压制咸潮上溯。
(2)实行避咸取水。及时调整水厂生产计划,利用退潮氯化物浓度降低的时段抢取淡水,在咸潮峰值期间停止取水,通过原水勾兑,稀释降低氯化物含量。
(3)优化供水调度。根据咸潮影响的供水范围、各用水户用水规模及水质要求,对预计受影响区域内的重点用户实行分类管理。咸潮期间,提前在水厂清水池蓄水并保持高水位运行,通过管网清水调度,保障应急供水。制定“一厂一策”分时段精准分压供水调度方案,精准调控用水高低峰压力。
2.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关键设施损毁,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
(1)设施损毁情况评估。对损毁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损毁程度、影响范围及修复难度。
(2)生产影响分析。分析关键设施损毁对水厂生产流程的影响,如原水取水、水处理工艺、水质检测、供水调度等环节,评估生产受影响时间及范围。
(3)水质风险评估。对损毁设施可能引发的水质风险进行评估,如原水污染、处理工艺失效、水质检测中断等,分析水质异常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具体表现为感官性状恶化(出现泥沙、漂浮物等肉眼可见杂质)、致病性微生物污染(大肠杆菌等病原微生物超标)、化学污染物渗入(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4)供水安全影响分析。评估关键设施损毁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如供水区域、供水对象、供水保障能力等。
(1)当沉淀池池体损坏时,应立即停止受损沉淀池进水,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评估损坏程度和修复时间。在允许负荷范围内加大未受损池体处理水量,调整药剂投加量、优化运行参数;或超越沉淀池直接过滤。
(2)当滤池池体损坏时,应立即停止受损滤格的进水,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对损坏的池体进行紧急抢修,评估损坏程度和修复时间。在允许负荷范围内适当加大未受损滤格的处理水量,及时调整反冲洗周期,尽量保障水处理工艺流程的连续性,保障供水安全。
(3)当送水泵房损坏时,应立即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对受损的送水泵房设施进行紧急抢修,优先修复关键设备和结构,确保泵房尽快恢复运行。
(4)当清水池池体损坏时,应立即停止清水池运行,关闭与清水池相关的进出水阀门,调度邻近水厂的供水管网进行应急供水,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对受损的清水池池体进行紧急抢修,优先修复破损严重的部位,确保池体结构安全,防止进一步损坏。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5)当配电房建筑损坏时,应立即切断配电房电源,隔离受损配电房与电力系统,防止故障扩大和人员触电。对配电房周边区域进行安全警戒,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如有备用配电房或移动配电设施,立即启用,确保水厂关键设备和工艺流程正常运行。若无备用配电房,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支援,争取尽快恢复供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配电房建筑,优先修复关键结构,确保配电房尽快恢复运行。抢修时应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6)优化供水系统调度。分析水厂设施损坏影响的供水范围,开展供水系统调度,增加未受影响水厂的供水量,补充供水缺口,保障供水持续稳定。2.2 关键设备故障
2.2.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关键设备损毁,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
2.2.2 问题识别(1)设备损毁情况评估。全面检查损毁设备,评估损毁程度、影响范围及修复难度。
(2)生产影响分析。分析关键设备损毁对水厂生产流程的影响,如原水取水、水处理工艺、水质检测、供水调度等环节,评估生产中断时间及影响范围。
(3)水质风险评估。评估损毁设备可能引发的水质风险,如原水污染、处理工艺失效、水质检测中断等,分析水质异常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供水安全影响分析。评估关键设备损毁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如供水区域、供水对象、供水保障能力等。
(1)当外线电源断电时,应迅速启动水厂停电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备用发电机或联络供电部门,尽快恢复水厂供电,确保关键设备和工艺流程正常运行。优先保障原水取水、水处理工艺、水质检测等关键设备的电力供应,确保水厂生产不中断或尽快恢复生产。
(2)当配电变压器损坏时,如有备用变压器,立即启用,确保水厂生产不中断。若无备用变压器,应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争取尽快恢复供电。同时,可考虑使用移动变电站或应急发电车等临时电源设备,保障水厂关键设备的电力供应。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的变压器。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如果变压器损坏严重,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更换新的变压器。
(3)当配电柜损坏时,立即切断受损配电柜的电源,确保受损配电柜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防止故障扩大和人员触电。确认母线联络柜处于正常状态,检查其断路器、电流互感器、仪表等设备是否正常,在确认未受损配电柜可正常供电的情况下,操作母线联络柜合闸,将受损配电柜的负荷切换到未受损配电柜上,实现应急供电。在切换过程中,密切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确保切换操作顺利进行,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配电柜。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如果配电柜损坏严重,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更换新的配电柜。
(4)当送水泵受损时,应立即协调供水调度中心优化管网压力,调整水厂当天供水计划,为设备更换争取时间。如有备用送水泵,应立即启用,确保供水不中断。若无备用泵,但有移动泵车,应迅速将其安装到位,替代受损泵,尽快恢复供水。暴雨、洪水导致自来水厂泵房、二次供水泵房渗水,或管道破裂漏水引发的电机进水故障,可原位抢修加热烘干,以大幅缩短抢修时间。
(5)当加药设备损坏时,如有备用加药设备,立即启用,确保水处理药剂的正常投加,保障水处理效果。若无备用设备,可采用重力投加方式替代受损设备。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加药设备。
(6)当格栅机损坏时,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的格栅机,优先修复关键部件,确保设备尽快恢复运行。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必要情况下使用清渣耙、钩子、长柄网兜等工具,在格栅进水口前定期人工清捞,并根据进水流量和垃圾量确定人工清捞的频率。
(7)当自控设备损坏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隔离损坏的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模块、将关键设备(如送水泵)接入完好的或备用PLC、采用启用本地控制面板(如滤池格子的独立控制箱)等措施恢复最低限度自动化。使用对讲机、卫星电话替代瘫痪的厂内自控通讯网络。短期无法恢复时,切换至全手动模式。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的自控系统,优先修复关键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爆管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水,影响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突发事件。
(1)管网监测数据异常。爆管导致的管网压力和流量异常变化包括:局部管网压力突然大幅下降、波动异常,且排除水泵故障;区域瞬时流量异常增大,与正常用水规律不符等。在具体操作中,可依托由供水管网关键节点压力和流量传感设备构建的监测网络,通过以下手段分析识别:
①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通过锁定压力谷值点与流量峰值点的空间重叠区域,初步判定漏水管段。
②历史同期数据对比,调取近3天相同时段的压力、流量数据,分析标准差,若当前压力值低于历史均值且流量值高于历史均值,则判定该节点存在持续性泄漏风险。
③水力模型动态仿真,加载实时管网拓扑,模拟全天候水力状态,分析管网运行状态。
(2)现场情况异常。地面下方突然涌出大量压力水流,且排除供热或再生水等其他压力管道爆管;附近雨污水管道出现大量清水流;周边区域突然停水或水压骤降等。
(3)管网损坏程度评估。应明确损坏点的精确位置及受影响的管网区域范围,判断管网破损的具体类型(如断裂、接口脱开、腐蚀穿孔、阀门卡死/损坏等)及损坏程度。
(1)快速止水。止水时应遵照阀门安全操作规程,按照由大到小,由主管道到支管的原则,分多组同时关闭阀门,迅速止水并尽量缩小停水区域。如果停水时间较长,应组织送水车送水;将维修停水信息通过相关渠道同步对外公布。
(2)开挖维修。根据漏水、爆管路面情况切割、刨破路面,开挖操作坑,抽排积水,处理障碍物;开挖过程中应加固坑、槽、断管,预防操作坑塌方,再次造成管道断裂或发生安全事故;地下水位较高区域应考虑降水措施。
(3)安全防护。及时将故障地段用警示带、围挡封闭,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在故障位置的来车方向设置带有“前方施工,请绕行”警示板,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值班看守;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监督工作。
3.2.1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供水管网中出现的各类水质异常现象,主要包括异色(黄水、红水等)、异味、浑浊度超标、化学物质污染等导致的突发事件。
3.2.2 问题识别
(1)加密水质监测。当出现管网水质问题时,应及时在受影响区域及上游关键节点加密采集水样,现场快速检测浑浊度、色度、铁、锰、消毒剂余量、臭味、电导率等指标。
(2)核查系统运行情况。调取上游管网系统历史压力、流量、水质数据,核查区域内施工记录、阀门操作、水源切换记录,同时结合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水力模型、历史水质数据、用户投诉分布,溯源污染源,明确污染类型和污染范围。
(3)水源及水动力条件变化。水源及管网水动力条件变化时,可能引起水质波动,可通过水质指标变化明确问题成因。浑浊度、铁、锰增加,可判断为管壁腐蚀产物发生析出;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异常,可判断为管道沉积物被扰动;消毒剂余量或微生物指标异常,可判断为生物膜脱落;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臭味异常,可判断有外水入侵或管网末端“死水”。
(4)管道连接不当。管网水浑浊度升高且消毒剂余量未检出,或电导率异常或压力异常时,可能是外水混入供水管道,可检测特定污染物和管网漏损情况,核查阀门、倒流防止器,以及与其他管道交叉区域管道状态,明确外水混入位置和种类。庭院管网部分楼宇集中出现水异色、异味,且消毒剂余量低或电导率异常时,可能是管道连接不当使外水进入供水管。
3.2.3 应急处置措施
当管网水质恶化时,应立即关闭问题区域关联阀门,隔离污染段,阻断污染扩散;彻底排空受污染管段或区域内的水体;冲洗消毒问题管段,并检测出水水质,验收合格后通水。当明确为管壁腐蚀产物析出或管垢脱落导致水质恶化时,应持续冲洗直至出水浑浊度、铁、锰指标达标。当明确为死水混入、微生物滋长或生物膜脱落导致水质恶化时,应持续冲洗直至出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微生物指标达标。当明确为外部水体混入管网时,应紧急修复破损点、更换失效倒流防止器、封堵非法接口等。
3.3.1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市政供水管网提升泵站(含取水泵站、送水泵站、加压泵站、中途增压泵站及其核心机电设备、控制系统、供电设施等)发生突发性物理损坏或功能性故障,导致管网输水能力减弱和片区停水的突发事件。
采用在线数据和现场情况联合判定的方法,明确泵站损坏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外部电源故障,泵站水淹或不可抗力原因等。
(1)设备故障处置。应快速确认故障原因,若站内设备(水泵、电机、阀门、止回阀、管道等)故障造成停水,应立即启用备用泵维持供水;若因控制柜元件故障停水,应立即更换元件或启用应急变频柜临时恢复供水。应急处置期间,应协调送水车或开启管网旁路保障用户基本用水需求。
(2)外部电源故障处置。当泵站因外部电源故障导致停电时,应立即报告情况并联系供电企业了解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若确认停电可在短时间内恢复,则监控设备状态并做好来电后启动准备;若停电时间较长,应积极协调供电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临时供电,或启动备用发电机维持泵站运行。
(3)泵站淹水故障处置。当泵站因雨水倒灌或管网漏水导致水淹时,应立即关停设备、切断总电源,并按流程报告险情,随即携带应急控制柜就近连接可用电源或使用发电机供电,部署大口径潜水泵将积水强力抽排至排水管渠,同步调配备用电机待用。在积水排净后清洗消毒现场,并迅速更换受潮电机或损坏水泵。
(4)泵房积水或渗水处置。市政管网破裂、消防管道爆管引发的泵房局部积水,或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导致的渗水,可使用防洪门或防洪挡水板阻断积水。
3.4.1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不可抗力、设备老化、施工破坏、管理不当或外部污染(如微生物滋生、化学物质渗入等)导致的建筑调压调蓄设施的泵站、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等设施结构性损坏(如破裂、渗漏等)或水质污染(如浑浊度异常升高、微生物超标、异臭异味等),影响用户末端供水安全和水量稳定的突发事件。
(1)设施运行异常。供水压力波动、局部区域断水;水箱溢流、水位异常下降;泵房渗水、水箱出现裂缝、设备报警等。
(2)水质数据异常。在线监测显示消毒剂余量骤降、pH异常或微生物超标。应同步采集受损设施进水 口、水箱内部、出水口及受影响用户末梢水样,检测浑浊度、消毒剂余量、高锰酸盐指数、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重金属及嗅味物质,分析污染物类型及污染途径。
(3)污染成因排查。检查设施结构完整性(裂缝、锈蚀等)、密封性(盖板松动、透气孔防护缺失等)、设备运行状态(泵机异响、控制系统故障等)、周边环境(污水倒灌、化学品泄漏痕迹等)。
(1)设施结构性损坏处置。应关闭进出水阀门,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供水车保障基本需求,损坏处使用快速堵漏材料(如防水胶带、堵漏器)临时封堵;同时进行排水抢修,放空设施积水,修复破损部位(如更换锈蚀管段、加固箱体),彻底清洗消毒后恢复运行;若损坏严重无法短时修复,应启用备用泵组或跨区域调水,隔离故障设施并通告受影响用户。
(2)水质污染事件处置。应立即关闭进水管道,防止污染源进入给水管道。若污染物已进入设施,应立即切断主要供水管线停水排查确认污染源,从调蓄设施至末端用户分段冲洗消毒,水质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印发